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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6-05-26 00:00:00

作者: 广东省教育基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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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9 月 11 日第四届理事会大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精神及《广东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广东省教育基金会基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保证教育基金科学、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 )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履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的职能。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          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和提高基金会形象和声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也包括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团体及个人的自愿捐助。

(二)管理基金: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委托理财等业务方式,安全、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适当积累。

第七条   凡向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第八条   个人和团体捐资自愿,不限资金额度。

第九条   基金会向捐资助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 荣誉 :

(一) 向所有捐资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向全年捐赠 2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牌匾。

(二)如捐赠者有要求,可设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命名的专项基金。该项基金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用于专项扶贫助学活动 。

(三)凡捐资助学累计 200 万元 以上, 或长期热心扶贫助学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请担任基金会理事;凡个人捐资助学累计 1000 万元以上, 或长期关心支持我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捐资助学累计 500 万元以上的热心人士, 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请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

第十条   除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向基金会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落实捐资者,基金会将按捐资款 1%-5% 的额度给予奖励和报销工作费用,该款项经秘书长按权限批准后从基金的增值非指定用途部分列支。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要体现基金会 “扶贫助学” 的宗旨,当年资金的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捐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金类别: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限定性捐款(捐赠者专门指定用途的捐款)和非限定性基捐款(捐赠者不专门指定用途的捐款)。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固定本金(只能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可动用本金。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款的使用将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资助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基金会代表捐赠者进行协助服务和检查督促 。

第十五条   留本基金的注册资金部分一般不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非限定性捐款以及本金利息和增值除去基金会运作成本后可动用的部分, 主要用于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开展的普惠性资助项目,同时可以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农村学校解决一些应急的困难问题。资助项目 一般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资助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秘书长会议、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由基金会办公室督办实施。

第十七条   对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严格执行基金支付使用的审批制度。

(一) 在可动用资金的范围内,资助项目须由办公室提出资助方案报批。资助项目经费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由秘书长会议审批;资助项目经费超出 10 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或由理事长召开理事会议审批。

(二)基金会的日常办公和业务活动费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公务活动开支的规定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实行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方案等。办公室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担。 基金会聘任的专职工 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 10%

 

             第五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九条   凡委托理财业务金额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定;凡委托理财业务金额超出 100 万元,由秘书长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按规定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按规定由所有签署同意的理事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的财物,如有此种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本会领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物损失,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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